盐城师范学院关于联合培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盐城师范学院关于联合培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了提高专业实践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的文件精神、相关合作高校的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通过专业实践,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探索人才培养的校地互动机制,促进我校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各专业应制定专业实践教学大纲,作为专业实践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需进行规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程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教育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进入我校与相关行业单位共同建立的实践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进行专业实践,自行联系的专业实践不予认可。

第五条 专业实践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或导师小组联合指导方式。

第六条 专业实践采可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研究生进入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学习前,须认真学习“盐城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须知”,并签字确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包括实践基地的建设规划、校外导师的聘任与管理、专业实践大纲的组织制定与实施、实践派遣工作的联络与协调及实践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等。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专业实践领导小组,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为负责人,总体负责所属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包括对口实践基地的建设、实践大纲的组织制定和实施、专业实践安排、实践过程的监督管理等。

第十条 各学院设置研究生秘书,具体负责所属学院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实践单位的需求统计、实践方案的制定、实践工作的传达与反馈、学院与工作站及在站实践研究生的联络、全院研究生的实践管理、实践中的问题的解决等。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中安排一名实践小组长,实践小组长负责研究生与实践单位的沟通、学校有关通知的传达及研究生实践情况的反馈等。

第三章 实践派遣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与实践单位协商确定研究生专业实践的事宜,及时将有关信息布置到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相关信息后,须及时报送研究生处。

第十三条 实践单位确定后,专业学位研究生须统一参加专业实践。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携带研究生处统一出具的“专业实践联系函”,在规定时间到实践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将盖有实践单位印章的“回执”寄回相关学院。

第四章 实践指导

第十五条 学校导师和实践单位导师应根据实践大纲指导研究生制定详细的专业实践计划。实践计划确定后,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十六条 学校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指导,指导次数应平均不少于1/周。研究生应经常主动与学校导师及实践单位导师保持沟通和联系,每周向导师汇报实践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导师与实践单位导师应及时研讨并解决研究生实践及科研中的问题,明确下一阶段工作。

第五章 实践管理

第十八条 实践单位应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应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与实践单位同样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期间,因故不能参加工作学习和其它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含)以内且不离开实践单位的,须经实践单位导师同意,由实践单位负责人批准,加盖实践单位公章;请假超过一周或请假离开实践单位的,除需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学校导师同意,经各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秘书应对学生进行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研究生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处和各学院不定期检查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情况,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过程考核。

第六章 实践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业实践结束前一周内,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按专业实践计划填写《盐城师范学院联合培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专业实践报告应包括实践单位概况、实践的目的及意义、时间和地点、实践的具体内容、实践的收获(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及心得体会、建议等,其中文字部分不少于8000。如有公式图表,应规范清晰。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实践任务后,须及时到学校报到,提交专业实践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专业实践成绩由实践单位考核成绩和学校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分别占50%50%,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六条 实践单位主要从研究生的实践表现和职业素养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方可进行学校考核;考核不通过者,须重新参加专业实践。

学校考核主要从研究生的实践报告和专业实践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不通过者,须重新参加专业实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须服从安排,按时进行专业实践。实践过程中,不按时进行专业实践或不办理请假手续等违纪违规者,按照我校研究生管理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5年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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